新華社北京7月17日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7日對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王素毅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市長、巴彥淖爾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鄂爾多斯市蒙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李石貴等九個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73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素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王素毅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鑒於其歸案後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群眾及媒體記者旁聽了宣判。  (原標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王素毅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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