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有利於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打造一個法治政府
  □楊濤
  1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實施,與此同時,一起與環保有關的案件引發關註:貴州省畢節市金沙縣人民檢察院將環保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職責處罰一企業。這是我國首起由檢察機關直接作為原告,向環保部門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1月6日《新京報》)。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這一以往為人們所陌生,並且還只是在學者的紙上討論的問題,如今貴州一個基層檢察院就能身體力行,率先在全國打響了第一炮,將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的環保局推上了被告席。雖然最終以撤訴了結,但這一案件意義深遠,對於推動法治,對於促進環境保護,都具有積極意義。
  對於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有三種參與渠道,其一是支持起訴,即為一些企業、個人提供法律等方面援助,支持他們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近年來,許多地方的檢察機關都積極實施了支持公益訴訟的舉措,並且也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是作為原告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例如最近,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昆山市一環境污染肇事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三是作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行政執法機關履行相應的職責。
  相對於支持起訴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而言,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出台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表明行政公益訴訟符合中央精神和未來法治發展的方向,值得鼓勵與提倡。在現實中,探索推行環境公益行政訴訟,具有破冰意義。
  首先,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有利於促進政府改善環境質量,創造一個優美的環境,促進公眾利益的實現。環境污染,固然是企業和個人的行為,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讓他們賠償相關人員,能起到警戒作用。但是,對於環境污染的日常監管,更需要專門執法人員的積極作為,只有執法機關積極作為,才能有效地控制環境污染。而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就是在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積極作為,從而還公眾一片藍天綠水。
  其次,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有利於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打造一個法治政府。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就是要督促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事,嚴格履行自身的職責,做一個高效政府和有為政府。而這兩點,也是打造法治政府的題中應有之義。通過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有利於提高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守法意識,為打造法治政府奠定良好基礎。
  再次,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行政執法機關排除外界干擾,支持他們公正執法。由於長期以來執法環境和體制的問題,諸如環保局等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並不容易,有的地方某一環境問題泛濫,違法企業因為法不責眾拒不接受處罰,還有的地方環保受到行政干擾,無法對一些企業進行有力懲戒。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執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責,在一定程度上,行政執法機關也可以此為“尚方寶劍”來抵擋一些不聽話的企業和干擾的官員,從而更有力地履行自身職責。
  (原標題:探索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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